北京医学科学健康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医学科学健康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缩写 BAASH。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地区医学科学健康领域院士、科技工作者、临床医生、高新技术产业科研人员等个人会员及依法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科研机构、支持健康卫生事业的企事业的单位会员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信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医学科学健康领域的院士、专家、学者,通过组织开展高端学术交流活动、国际合作培训和教育、科普丛书编辑、健康咨询以及相关课题研究等,推动以医学科学健康为核心的医学前沿交叉学科交流平台、医学领域青年科技工作者国际交流合作培训平台、国际高端医学科学健康科学普及平台、为老科学家健康服务平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5号霄云中心A座1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医学科学健康领域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科普丛书编辑、课题研究、国际组织合作、对外交流、培训教育、会议组织及展览、承办委托等。
(一)学术交流:组织“科学健康圆桌会议”、学术会议、展览、讲座;
(二)科学普及:编辑出版“科学健康”丛书、学术期刊、书籍、音像制品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向老科技工作者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制定、修订、推广医学技术标准;
(三) 课题研究: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科研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四)国际组织合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青年生命科学和医学科研人才进入国际组织;
(五)对外交流:开展医学科学健康交流合作和公益项目;
(六)培训教育:相关领域医学科学健康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业务咨询;
(七)承办委托: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医学科研、临床、教育、管理的科技工作者、院士、高新技术科研人员和临床医生;
(四)单位会员要与本团体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依法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单位及支持健康卫生事业的单位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为副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